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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法律+造价—工程咨询未来发展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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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1-06-22 14:07【

一、“全过程法律+造价”的理念

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即以法律思维贯穿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创新服务模式。其包含以下特点:第一.宏观上综合服务介入的阶段涵盖了工程项目始终。第二.前期策划.勘察.设计.施工.后期运营等咨询服务主体的服务不是各管一段,而是贯穿项目始终,便于项目不同阶段各主体联合协作,提高效率。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设计.发承包.施工.竣工)和运营阶段持续提供投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和运维等工作的解决方案及管理服务。

“全过程法律服务”是指从建设项目准备立项开始,至项目建设结束.后期运营所包含的全部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内容包括:协议起草与管理.谈判.过程中取证.过程结算及纠纷处理.处理签证.索赔事项.处理保险及财税事务及结算谈判,乃至最终争议解决的诉讼仲裁代理等。

工程咨询服务与法律服务相互关联,“全过程法律+造价”以法律服务为龙头,以法律思维贯穿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以诉讼仲裁的证据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文件,提供经得起诉讼检验的造价服务,从而获取可观利润及避免风险。

二、“全过程法律+造价”的背景

1.行业背景

我国现代工程咨询服务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最早出现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例如我国首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鲁布革水电站。此后国家吸取世界先进经验,开始在工程项目中引入招投标.监理.项目管理等新制度,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经过二三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国内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有了长足进步,建筑业和工程咨询服务业也有了巨大发展。

但是,目前国内的工程咨询服务基本仍停留在项目建设的前期论证,并没有形成全面的工程管理咨询理念,而国外的工程咨询已日益发展成以工程咨询公司为龙头的项目总承包,为项目立项决策.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提供全过程的专业知识智力支持。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国内沿袭了计划经济下各部门多头管理的体制,例如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由住建部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等资质则由国家发改委管理。此种碎片化的管理现状,虽然加强了各个专项咨询企业的专业性,但也造成各项业务间相互没有衔接,阻碍了工程咨询行业的整体发展。

2.国家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加快产业升级,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7年 2 月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2019 年 3 月 22 日,国家发改委与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重点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还同时强调法律服务在工程咨询中的重要地位,《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 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

3.提出“全过程法律+造价”理念的初衷

笔者曾在工程行业从事 16 年的技术管理工作,后因感到工程管控能力遭遇瓶颈而转学工程法律并成为一名建设工程律师。实务中, 经常遇到发承包方因不懂工程法律知识错失利润增长点及/或承担不利后果。例如,笔者曾在太原给山西某施工单位培训时,受邀前往项目现场。巡视中发现主体工程已经竣工,但施工场地并未完成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而承包人完全没意识到“三通一平”是发包人的法定/约定义务。例如住建部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2.4条载明发包人有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未履行该义务,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但承包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潜在“商机”。

三、“全过程法律+造价”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1.“全过程法律+造价”的必要性

第一.项目运行中需要同步解决由工程咨询完成的技术.经济问题和由法律服务完成的法律评价问题及争议解决等问题。要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必然要处理大量的法律.合同事项。没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参与,容易造成工程咨询事务违法违规。

第二.全过程法律服务涵盖了项目中方案设计.合约管理.过程 中取证.过程中纠纷处理.造价核算.财税处理.审计结算.仲裁与诉讼等多项内容,对项目各阶段工程咨询方案均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全过程法律服务能在项目运营过程中起到及时维权.固定证据等作用,帮助依法依约进行签证与索赔,保证受托人及时行权,避免权利失效。全过程法律服务与过程控制.过程结算及过程中纠纷解决相配套,保障工程项目及工程咨询服务的顺利推进。

第三,全过程法律服务能及时疏解承发包双方的分歧与矛盾,避免整个项目过程失控造成最终双方彻底对立,进而培育建筑市场持续健康的承发包关系。因为任何一方,如果不能在过程中合法.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会导致双方合作的最终破裂。“全过程法律+  造价”服务可合理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及时弥合承发包.设计.施工.采购等各方矛盾冲突的依法保障。

2.“全过程法律+造价”的现实意义 

在造价咨询领域中,造价工程师的工作强度普遍较高,但人均收入却普遍较低。关键原因在于没有将法律服务和工程咨询加以资源整合,没有意识到法律+造价咨询服务的重要性和利润增长点。“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有利于优质专业法律服务与优质工程咨询资源的整合:通过专业工程律师的指导,造价工程师在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合同的签约和履约.全过程索赔和结算中可以做到有效.主动规避风险;通过造价工程师的解读,专业工程律师可以更加准备的理解合同计价.调价条款,知悉建设行业的惯例,更好的处理法律问题。通过该优势互补,能够为客户提供真正的一站式增值服务。

“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的提供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从企业角度:“全过程法律+造价”的模式可以切实提升对项目各阶段造价的控制能力和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可以降低客户选购服务的成本和时间。“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有利于建筑企业健康发展,促使其完善组织模式,同时也可以满足工程项目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的要求,提升国内国际竞争力。

(2)从市场角度: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能够及时化解建设企业各方纠纷和矛盾,有利于形成一个合法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为各建设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平台, 促使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

(3)从政策角度: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能切实增加建设企业主体的法律和风险控制意识,形成依法办事的思维。合法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的构建可减轻各监管部门的监督压力,有助于各项政策的推进和开展。

(4)从咨询机构和法律服务角度: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的开展,咨询机构和律师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不断弥补各自短板,提升各自的服务能力水平和服务范围, 可以拓宽业务领域,形成正向反馈机制,能够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能够与国际先进经验接轨,培育一批能够“走出去”的工程咨询企业,为一带一路海外工程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保驾护航。

四、“全过程法律+造价”如何贯彻实施

1.法律服务机构与工程咨询企业的跨界整合

目前,我国工程咨询行业设有企业资质的市场准入制度,企业承接咨询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也规定“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因此,为满足资质要求,工程咨询企业可通过联合体投标.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咨询服务。

相应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也可吸纳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工程咨询人员组成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团队,形成全新的服务模式。不过,根据住建部颁布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必须受聘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才能完成注 册,故独立受聘于法律服务机构的工程咨询人员可能很难完成执业注册。因此,法律服务机构亦可与咨询企业形成联合经营的伙伴关系, 从而化解执业注册壁垒。

2.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逐步淡化机构资质

我国的工程咨询行业中,个人的注册执业必须以企业资质为前提, 不允许个人独立执业。这种机构资质为主.个人资质为辅的双认证制度,虽然保证了咨询企业整体综合能力,但却忽略了个体能力的差异, 形成单一机构资质下执业人员水平良莠不齐,最终拉低整体的咨询服务体验。然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在工程领域实行个人执业资格准入制度,许多是以咨询工程师个人名义注册开业,对工程咨询企业一般没有资质管理。

《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亦规定:“要逐步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将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的资质资格证书核发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建议我国工程咨询业逐步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逐步淡化机构资质。从教育背景.资格考试.职业实践.后续培训四个方面,提升个人执业门槛,打破部门割据的行业现状,有效整合咨询服务人才资源。

设立总咨询工程师,作为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的总负责人,全面负责履行咨询.法律服务合同,主持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工作。对于总咨询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要求,建议由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法学等相关专业交叉学科背景人士担任,原则上还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如: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3.加强全过程法律+造价的人才队伍建设

一位优秀的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人员,必须是精熟法律.熟悉造价的复合型人才,甚至还应具备团队协作沟通能力.商务谈判技巧.工程项目管理.计算机软件应用等其他综合软实力。建议定期邀请工程咨询领域.法律服务领域.司法审判领域一线领军人物传授相关实务经验。

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团队建设上,建议发挥工程专业律师的优势,优先吸纳具有工程专业背景人员加入律师队伍,组建专业化全过程法律+造价团队。

建议工程咨询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加深业务交流, 改变传统以造价咨询为核心的咨询模式,开展以专业律师.专业团队 为核心的创新服务合作模式,例如发展长期合作模式.单独项目派员 驻点模式等合作模式。

4.全过程法律+造价的主要服务内容

为项目决策阶段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服务。工程项目投资决策涉 及内容繁多,不仅涵盖投资成本收益分析,还包括政策法规合规性分 析以及保险财税等事宜。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与 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论证,协助确定项目投融资的利益最优路径, 并预先提示相关风险。

也能为项目实施阶段提供自工程立项.工程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结算.诉讼或仲裁等全过程的服务,服务内容涵盖工程招标.施工索赔和结算.项目管理.文档管理.法律服务等全过程。

5.全过程法律+造价的服务要点

(1)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相互配合,以诉讼证据标准编制合法 

有效的索赔报告,将停窝工损失落实到数额.责任主体.关联性,确定的人工数量.机械数量.具体天数;

(2)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可贯彻于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款的编制.往来函件的磋商过程,将“双方磋商”的过程转化为法律上的“达成一致”;

(3)全过程法律服务应辅助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投标文件.竣工结算书,确定恰当的计价和结算依据,避免在诉讼仲裁中被认定为不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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