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0号)、《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要求,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及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厅党组工作安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要求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符合资质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资质要求设置专职安全总监,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符合规模标准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要配备项目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规定标准,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需在原有配备规定的基础上额外增加机械类专职管理人员。3月26日起,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需上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C1),且与该项目绑定,从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原则上项目建设期间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履行正规变更手续并及时报备。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带班检查、带班生产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全年施工时间的25%,项目负责人、安全总监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企业及项目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操作能力。督促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每日按照住建部新发布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进行填写,确保检查记录仪原始视频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安全日志做到真实、完整、闭环。
三、深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各建筑施工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上述基础上,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管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认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从业行为监督。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履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职责,招用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特种作业,严禁无证、持失效证书上岗。企业要建立完善实习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要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期内由从业6年以上的同工种人员指导,不得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要在证书载明工种范围内作业,按要求参加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操作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申请延期复核,因违法违章行为资格证书累计记分满12分,不得办理延期。
五、强化监督执法力度
各市(州)住建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性、实习管理及从业行为规范情况。对未按规定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使用无证或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落实带班制度、安全日志制度等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省级住建部门将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动态更新人员证照信息,开展常态化抽查,推动各地实现信息共享、监管联动。
六、做好政策衔接与贯彻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自3月26日起施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政策学习和宣贯培训,准确把握文件要求,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整改,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0号)
2.《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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