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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抓住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实质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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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9-11-13 09:34【

在政府采购中,“实质性”这个词出现的频率很高,比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出现“实质响应”,第三十八条出现“实质性变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出现三处“实质性要求”,第七十四条出现“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出现“实质性要求”,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出现“实质性内容”,第七十一条出现“实质性修改”。

那么,上述众多有关实质性的说法究竟是什么?具有怎样的效力?哪些实质性条款出现频率最高?应当如何注意呢?这是每一个政府采购从业者,不管是负责监管,还是负责执行,都应当研究明白的。

政府采购

实质性条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该法条有二层意思,其一是投标文件要与招标文件相一致,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则该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所提供的承诺只能为投标人自己所享用;其二是规定了何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实质性条款有何效力

政府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采用特殊标识或直接写明“实质性要求/实质性条款”等进行明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臆测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实践中,有些评审专家超出采购文件明示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范围,作为评定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依据,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违规的。如果采购文件把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没有作为实质性要求,可能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受损,应认为采购文件具有重大缺陷,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条实质性条款需注意

一是采购标的物

即符合购买的产品内容或者符合服务采购的实际要求。如采购人要买的是打印机、碎纸机,你不能提供录音笔等;采购人要求服务的是机关的办公区,你响应的是职工生活区,这也是与标的物不一致的表现。

二是采购数量

如采购计划明明要1000台电脑,投标人只提供800台;又如采购人明确要求服务所辖市区、镇的环卫一体化项目,而投标人只响应其市区的环卫服务,或者服务人数有差异,都是数量不清的表现。

三是采购质量

包括重要的技术标准、重要的技术参数、重要的技术规格、重要的物理性能等,一般按87号令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核心产品”来划定。如公务车的发动机排量和排放标准、IT产品的CPU主要参数、家具主要板材的材质要求、制服面料的纱支密度和色牢度、印刷纸张的克重等。

四是采购价款

根据8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货物项目可以设定中标成交货物的最高限价、服务项目也可以设定服务报酬的最高限价,还包括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如果投标文件违反货物或服务的最高限价,或者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自说自话,这也是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表现。

五是履行期限

即货物项目的货物交付时间,物业服务项目的服务周期。还包含国家规定的货物质量三包期限,如电器货物、公务车等必须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订的标准强制执行。

六是履行地点

即货物项目的货物交付准确地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范围。

七是履行方式

可以是货物项目的现实交付,指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中标人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交付;也可以拟制交付,指投标人将货物提单、仓单、所有权证书等交付代替物的交付交付给采购人。如物业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员每日清扫次数、门卫24小时守护等。

八是违约责任

包括违约责任的解决办法:继续强制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

九是解决争议方法

要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等条款约定解决争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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