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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即日起,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等省级实施事项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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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1-10-15 09:11【

山东:即日起,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等省级实施事项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

10月11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的通知》,明确:

1.分类取消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

取消认定的事项:直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许可事项,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下放实施的事项:对全部委托各设区市和功能区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等事项,以及部分下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等事项,由各承接部门依据承接权限直接完成审批,无需转报省厅。

省级实施的事项: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等部分省级实施的事项,取消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

2.不再提供纸质文件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不须携带相应材料原件到市级部门核验,不再设置“市级转报”功能,通过数据共享、在线核查等手段对企业提报材料进行审核。

3.省级实施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二建注册资格认定仍按原工作流程办理,2021年11月1日前,二建注册资格认定审批系统迁移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实现该事项“全程网办”。

4.承接省厅相应事项的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和功能区管委会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不得设置“隐形门槛”,严禁增设审批环节。

文件原文:

山东:即日起,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等省级实施事项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的通知

鲁建许字〔2021〕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日照市城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进一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减少企业申报环节,方便企业群众办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经研究,决定取消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转报工作的通知》(鲁建许字〔2020〕3号)涉及的相关省级事项,分类取消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一是取消认定的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直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许可事项,不再受理相关申请。二是下放实施的事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工作部署,对全部委托各设区市和功能区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等事项,以及部分下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等事项,由各承接部门依据承接权限直接完成审批,无需转报我厅。三是省级实施的事项。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等部分省级实施的事项,取消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

二、办理流程。针对省级实施事项,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不须携带相应材料原件到市级部门核验,直接通过审批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的电子文档,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相应申请,不再设置“市级转报”功能,通过数据共享、在线核查等手段对企业提报材料进行审核,真正实现企业群众申报“零跑腿”。

三、实施时限。省级实施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为确保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方便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仍按照原工作流程办理。我厅将加快推进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审批系统迁移,于2021年11月1日前迁移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实现该事项“全程网办”。

四、工作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转报工作的通知》(鲁建许字〔2020〕3号)同时废止,该文件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我厅此前关于地市核验原件、“市级转报”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承接我厅相应事项的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和功能区管委会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不得设置“隐形门槛”,严禁增设审批环节。要严厉打击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资格等惩戒措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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