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住建厅: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5-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6-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7-2024)、《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8-2024)、《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9-2024)、《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60-20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61-2024)、《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62-2024)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以下简称:2024版清单计价和计算标准),规范我区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和方法,持续深化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推动建筑业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版清单计价和计算标准适用范围
一是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应符合2024版清单计价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其他投资渠道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使用2024版清单计价和计算标准。
二是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同时停止执行。2026年7月1日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调整“发包人提供材料”及附录表格
(一)“发包人提供材料”调整
为统一计价程序中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发包人提供材料”时,“材料费”计入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在税前扣除。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实际损耗率与有效损耗率的差额风险,其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并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相关调整内容如下:
3.2.4 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清单项目,其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包括安装费用、承包人自身应承担的安装损耗、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价格,并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按“表08-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损耗费用和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发包人提供材料费用应在税前造价中扣除;发包人提供材料、材料供应方负责安装,而承包人不负责安装但提供配合及协调服务的,工程量清单不应列项也不计算其综合单价,但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其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
3.2.11 增值税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合计金额扣除发包人提供材料费作为计算基础,乘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金。
3.6.2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有效损耗率,其相应有效损耗率可按类似工程同类项目材料损耗率合理确定,并提供“表08-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表08-1中的材料数量应根据招标图纸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计算。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有效损耗率与实际损耗率的差额风险,其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并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3.6.6 发包人要求合同中约定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发包人应征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其变更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如承包人接受其变更,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计划负责变更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如合同总价中已计取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的,应予以扣减。变更材料价格可通过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采购或市场询价确定。
3.7.4 发包人要求将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应征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其变更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如承包人接受其变更,相关费用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关材料费及其增值税应予扣除;
(2)承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而需要承包人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应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增值税。6.2.4 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说明的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档次、单价和第3.6节的规定,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进行安装报价,并应满足工程数量对人工价格变化、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损耗率、自身原因超耗使用材料产生的承包风险等要求。
6.2.11 投标人依据完成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清单总价汇总后,应按第3.2.11条的规定,将其汇总的项目清单总价(扣除发包人提供材料费)乘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金。
8.5.1 若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提供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第3.6.6条的规定调整相应发包人提供材料费,并扣除相应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调整税金及合同价格。
(二)附录表格调整
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附录表格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25版)-费用定额》(详见附件)。
三、执行说明
一是仅列明结合我区实际调整的条文内容,未提及部分均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是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区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中心。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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