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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帮助投标人审查投标文件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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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9-07-29 08:36【

近日广西南宁一则串通投标案宣判,令人惊讶的是串标的主角竟然是某区区长,而串标手段也很异常,第一次是区长亲自上阵,根据特定投标人的资质和获奖情况,利用职权书面修改了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并通知招标人执行。不过区长毕竟还是有水平的,第二次操作就熟门熟路了,只要“嘱咐关照”就可以了。

招标代理

小编看了觉得不可思议,一是串标手段太业余,编制评分标准何须区长出手,让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就行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不容易出问题;二是书面操作不可取,区长竟然书面修改评分标准,这不是自己给自己埋雷吗?

最后要提醒代理机构和招标项目经理,帮助投标人审查或修改投标文件要慎重!尤其是自己负责的项目!

南宁良庆区原区长谷明佳受贿、串通投标案一审宣判

7月22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谷明佳、余坤元涉嫌犯受贿罪,被告人谷明佳、余坤元、范祖平、杨丽娟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告单位广西星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绿翼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范祖平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以被告人谷明佳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以被告人余坤元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

以被告单位广西星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绿翼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以被告人范祖平犯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以被告人杨丽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并对被告人谷明佳、余坤元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年初,南宁市良庆区政府决定由良庆区城管局为业主单位将辖区道路划分为六个标段,通过招投标方式实行2014-2016年良庆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劳务外包。2013年下半年,时任良庆区区长的被告人谷明佳与余坤元、范祖平商议后决定合作此项目,并由被告人范祖平具体负责投标一事。被告人余坤元与被告人范祖平商议,并由被告人范祖平征得星河公司股东肖某晔、宁某春同意后,形成了余坤元以其哥余某云名义与星河公司合作,双方各占股50%的合作合意。被告人谷明佳又与被告人余坤元达成合意,被告人谷明佳以其弟谷某权的名义入股,被告人余坤元以余某云的名义入股,双方再各占股25%。为了使各方在形式上符合合作投资的要求,被告人谷明佳与被告人余坤元决定以余某云的名义与被告人范祖平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经营风险与利润分配按单个项目所承担的履约保证金比例进行。合作协议签订后,为了使星河公司和绿翼洁公司顺利中标,被告人谷明佳通过陈某仪将被告人杨丽娟介绍给被告人余坤元和被告人范祖平,由被告人杨丽娟帮助被告人范祖平的星河公司和绿翼洁公司操作招投标一事。经被告人杨丽娟提议后,被告人范祖平将星河公司和绿翼洁公司的企业资质证明、获奖证明等材料交给被告人杨丽娟,由被告人杨丽娟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设置有利于星河公司和绿翼洁公司的条件。

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谷明佳签字同意了某正公司制作的招标文件后,将招标文件复印给被告人余坤元,由被告人余坤元交给被告人范祖平,方便被告人范祖平提前掌握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随后,某正公司在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为了提高星河公司和绿翼洁公司的中标率,被告人谷明佳按照被告人余坤元的授意利用职权书面修改了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并要求良庆区环卫站负责人赵某华通知某正公司按照修改后的评分标准执行。

2014年1月2日、2月20日,经招投标程序后,星河公司中标了“五象大道南片区”和“银海大道玉洞片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绿翼洁公司中标了“银海大道西片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项目中标后,被告人谷明佳、余坤元及星河公司按照25%:25%:50%的比例分别投入了37.5万元、37.5万元和75万元作为“五象大道南片区”和“银海大道玉洞片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的履约保证金,被告人谷明佳、余坤元及绿翼洁公司按照25%:25%:50%的比例分别投入了11.875万元、11.875万元和23.75万元作为“银海大道西片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的履约保证金。

2014年7月至2016年,按照入股和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比例,被告人谷明佳和被告人余坤元分别获得项目分红3,371,125元。项目到期后,良庆区政府退还了全部履约保证金。星河公司将保证金退回余坤元和谷明佳。星河公司和绿翼洁公司中标后,应被告人杨丽娟事先要求,被告人范祖平送给被告人杨丽娟12万元。

二、2015年年底,2014-2016年良庆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项目合同即将到期,良庆区政府启动了2016-2018年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招标工作,根据被告人谷明佳提议,良庆区政府决定将良庆区道路清扫项目由原来的六个标段合并为一个标段对外招标。被告人谷明佳、余坤元、范祖平三人经商议后,均认可前次合作的模式,决定继续合作2016-2018年良庆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其中被告人谷明佳占股40%、星河公司占股30%、被告人余坤元占股20%、被告人范祖平占股10%。招标工作开始后,被告人谷明佳利用职权获知了城建公司为本次道路清扫保洁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后,介绍了曾在城建公司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董某峰给被告人余坤元认识,并嘱咐董某峰关照被告人余坤元。被告人余坤元随即将被告人范祖平介绍给董某峰,并由被告人范祖平提供星河公司和绿翼洁公司的企业资质证明、获奖证明等材料给董某峰。

为了提高星河公司的中标率,董某峰不仅按照范祖平提供的星河公司的材料修改了城建公司起草的招标文件,同时还帮助星河公司修改了投标文件。2016年3月17日,经过董某峰的运作后,星河公司中标了良庆区道路清扫保洁项目,项目总金额56,931,698.00元/年。项目中标后,按照被告人谷明佳和被告人余坤元的入股比例,被告人谷明佳和被告人余坤元分别投入1,138,633.96元和569,316.98元作为项目的履约保证金。被告人余坤元和被告人范祖平在项目中标后,给予董某峰30万元。

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谷明佳和被告人余坤元分别获得项目分红1,986,466元和993,2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谷明佳、余坤元、范祖平、杨丽娟串通投标,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在谷明佳、余坤元的共同受贿中,谷明佳、余坤元共同商量、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谷明佳、余坤元、范祖平、杨丽娟共同商量,分工合作,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丽娟是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谷明佳、余坤元、范祖平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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