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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可以主动要求澄清投标文件里的事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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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8-10-16 09:18【

招标采购

Q:供应商可以主动要求澄清投标文件里的事项吗?

A:不行。只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时,供应商才可以进行澄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Q: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在预算内,但超过了最高限价,可以吗?

A:这种情况属于投标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Q:投标人可以质疑自己吗?

A:不可以,质疑的目的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Q:所有的招标项目都要交纳投标保证金吗?

A:不是所有的招标项目都要交纳,要看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Q: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吗?

A:可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其中,公开招标方式应当为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未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就是说,虽然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但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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