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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投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能否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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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9-09-19 09:36【

政府采购投标评审中,部分投标人对于评审因素有诸多疑问,其中较为常见的一则问题是:投标产品的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是否能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

针对此问题,我们首先来科普下何为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

政府采购

什么是“市场占有率”

市场份额亦称“市场占有率”,是指某企业某一产品(或品类)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在市场同类产品(或品类)中所占比重,反映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通常市场份额越高,竞争力越强,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竞争地位和盈利能力,是企业较为重视的一个指标。市场份额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性:数量和质量。提起市场份额,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市场份额的大小。

事实上,市场份额的大小只是市场份额在数量方面的特征,是市场份额在宽广度方面的体现。市场份额还有另外一个质量方面的特征,这就是市场份额的质量,它是对市场份额优劣的反映。市场份额数量也就是市场份额的大小。一般有两类表示方法:一类是用企业销售占总体市场销售的百分比表示,另一类是用企业销售占竞争者销售的百分比表示。

市场份额质量是指市场份额的含金量,是市场份额能够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总和。这种利益除了现金收入之外,也包括了无形资产增值所形成的收入。衡量市场份额质量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顾客满意率,一个是顾客忠诚率。顾客满意率和顾客忠诚率越高,市场份额质量也就越好,反之,市场份额质量就越差。企业较少关注市场份额质量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还没有树立以顾客为中心的现代营销理念;第二个原因是提高市场份额质量所带来的收益不确切,企业对提高市场份额质量心存疑虑。

企业规模与市场份额的关系

回到市场占有率问题上,投标产品的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是否能作为评审因素,我国现行政采、招投标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上没有相关的具体条文限制性规定细则。但是,可以从上述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具体释义中得出,市场份额与企业规模的大小关系密切,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很难与大型企业在此项指标上分庭抗衡,企业规模要素往往决定了某品类产品市场份额占比的实际情况。

国家法律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方面,《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可以看到,如果将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审因素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歧视中小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精神,涉嫌排斥或歧视中小企业。

5月15日,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网友(编号:20190515-3272-3258596)中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方面

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也明确提出重点整治问题: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等......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结语

从上述有关市场份额释义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综合来看,市场占有率并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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