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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要求未中标人申请查询评审得分与排序的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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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8-12-11 08:46【

某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在某网上商城平台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25.5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未中标的投标人如需了解自己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可于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采购中心登记查询,逾期将不予受理。”

按照某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的这个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如需了解自己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的政府采购信息需要未中标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以限定的方式提出申请,自己要求查询,否则将无法获得相关信息。

这样的规定违规、违背“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恶化了营商环境。

政府采购

1、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违反政府采购规章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此款规定,向未中标人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义务,是必须主动作为的法定职责。向未中标人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是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动向未中标人公开的信息。但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却相反,要求未中标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以限定的方式提出申请查询,完全改变了信息公开的性质。

2、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行政不作为,违背了“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基本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这是基于行政机关权责统一的属性以及当前实践中“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而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对于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不得放弃、不得推诿、不得转嫁他人、不得不履行。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某省财政厅作为采购人的网上商城平台招标项目,把已经有明确规定为采购人必须主动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法定职责改变为需要未中标人申请后才被动告知。这是违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的,把采购人的法定职责转嫁到了未中标人,违法增加了未中标人获得相关政府采购信息的障碍(在限定的时间内,以限定的方式提出申请),限制了未中标人依法获得相关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3、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在恶化营商环境

某省政府采购中心把必须主动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法定职责改变为需要未中标人申请后才被动告知,无疑增加了未中标人获得与自己切身利益有重大关系信息的成本。并且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未中标人获得相关信息违法作了“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的时间限制,同时还限定“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采购中心登记查询,逾期将不予受理。”这些要求都是以限制未中标人获得相关信息为目的,违规增加未中标人获得相关信息的难度,让供应商感觉到 “有意刁难”、“官老爷”作风,恶化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营商环境。

此文关键字:政府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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