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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老师傅总结的5个风险防范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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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9-04-29 08:29【

造价老师傅根据多年来造价咨询相关实践和工程造价的特点,总结了造价人5个造价防范风险的锦囊!

造价咨询

1、提高咨询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工程造价咨询是集技术与经济的咨询服务活动,牵涉专业众多,这就要求造价咨询机构专业人员齐备,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业务。造价咨询机构要多搞技术方面的培训,咨询人员自身也要有不断学习专业知识的动力和能力。一个综合实力强的咨询机构要有一批专业能力强、专业全面、业务素质高的技术人员作支撑,专业能力强了,自然在执业过程中会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这样造价咨询风险也就大大降低了。

2、建立和完善造价咨询机构质量保证体系

造价咨询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是在机构内部为咨询成果质量控制、减少机构风险而设置的一系列保证咨询成果质量的组织模式。要求该模式从获取咨询业务,执行咨询业务,一直到项目完成向用户或委托人提供造价咨询产品(造价咨询报告)的全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检验、核查、验证等措施或方法,以保证咨询成果的真实、可靠、科学、公正。同时结合咨询项目的任务安排、机构内的作业组织形式建立与之相应的机构,并进行必要的职责划分、互相约束及促进,做到职责分明,最好能与机构内的考核制度相挂钩,从而保证造价咨询机构内部风险最低化。

从众多造价咨询机构质量管控的实践来看,三级复核制度是造价咨询机构内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即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如每个项目都能严格按三级复核制度来实施,那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的风险显然会大大降低。现实情况是,好多咨询机构有三级复核制度,但实施、贯彻不到位,即制度是形同虚设或束之高阁,从而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不让它流于形式,能够自觉自愿执行这一制度,最好的方法是必须与咨询机构内的考核制度相挂钩,通过三级复核将复核发现的具体执业过程中的问题反映于全体咨询人员的咨询成果质量评价体系中,质量评价体系应采用量化考评,以及权数百分制,汇总后可得出每个项目的咨询质量评价得分,而每个项目又由若干咨询人员完成,就能得出在某一评价期内(如一年或一季度)每个咨询人员的质量评价指标的得分,根据得分优劣与考核制度挂钩,奖惩并举且直接与咨询人员的业务收入挂钩。三级复核制度能长效并自觉执行,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3、加强对审计或鉴定类项目报送资料的审查

审计类项目报送资料的审查

在结算审核类项目中,咨询人员主要依据资料是委托单位或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主要有工程变更单、签证单、隐蔽工程纪录、会议纪要等。而其中大部分资料又是通过施工单位报送给建设单位后再转交给咨询单位。虽然这类文件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其上要签署意见,但因建设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缺失或没有专业人员的管理、某些监理单位的不负责任,在实践中咨询人员会发现很多不真实的、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因此咨询人员在接受委托方的报送资料后要加强报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检查。咨询人员可将施工单位报送的相关变更、签证单与监理单位的相关资料如工序报验单作对比,看施工单位的签证事项是否有相关工序报验,其施工时间及部位、工作内容是否一致,如果此工程建设方委托有施工阶段的跟踪审计,还可从跟踪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中进行印证。另外咨询人员一定要将相关文件与现场情况进行对照,多进行现场查勘。

如果咨询人员在审计工作时不认真检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在众多上百份诸如变更、签证单等文件中夹有部分不合法、不真实的文件,而依据这些有问题的文件得出的咨询成果就不能真实反映该工程的造价,结算审核的风险就会很大,因此咨询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在实践中,咨询机构可要求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提供承诺书,承诺提供的用于审计所有的工程资料均真实、完整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另外在咨询报告中要有如下类似语句的陈述:委托方(建设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这样做咨询机构可规避资料合法性、真实性的风险。

鉴定类项目报送资料的审查

在司法鉴定类项目中,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编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要求咨询人员对鉴定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从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的项目,在收齐资料后应及时提请鉴定委托人(人民法院)主持、组织交换资料并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也可自行组织交换资料和质证活动。当事人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或主动提交与项目鉴定有关、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资料,称为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举证资料经过当事人之间交换、确认、质证后才可用作鉴定依据,也称为鉴定资料。即咨询人员必须要将举证资料转换为鉴定资料后才能作为鉴定依据,才可进入实质性的鉴定工作。

在实践中很多咨询人员不熟悉这一程序,对司法鉴定有别于结算审计的特殊性认识不够,在收到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资料,未进行双方当事人对资料的交换、确认、质证就进入鉴定工作。这时鉴定工作就陷入被动,造成鉴定结果出现重大偏差,鉴定委托人(人民法院)根据这个有重大偏差的鉴定结果对当事人作了判决,承担鉴定工作的造价咨询机构则可能遭遇风险,鉴定结果可能会使造价咨询机构及相关咨询人员的行业权威及信誉度受到影响,人民法院以后不再委托其参与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

4、加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管力度

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对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进行不良行为的检查,确保造价咨询机构的准入门槛和造价咨询的规模、人员素质,严厉打击借牌从业、冒牌从业和越级从业及转包造价咨询业务。针对现在若干挂靠外地咨询企业到本地来执业的咨询机构扰乱市场、引发造价咨询行业恶性竞争、咨询成果质量低下、咨询执业风险剧增的现象,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造价咨询业务的单项备案,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管理。造价管理部门对单项备案企业检查出来的咨询成果质量问题,要在当地造价管理刊物及网站上公布项目名称、咨询企业名称、执业人员姓名,并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和执业人员扣分,发函告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项目委托单位。

造价管理部门对造价咨询单位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定期检查由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每月一次,在各咨询单位上报的咨询业务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后由各咨询单位派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能力强的人进行互查,要求不告知被查单位的检查人,以免影响公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予以处罚,对咨询成果质量较好的咨询机构予以表彰。同样如上一样,要在当地造价管理刊物及网站上公布项目名称、咨询企业名称、执业人员姓名,并与单位及个人的信用体系进行联动。不定期检查,主要指对涉及举报的造价咨询机构的检查,造价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的需要进行特定的专项检查,应就举报内容严格检查,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5、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执业保险制度

保险是借助第三方来分担风险的方式,也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同其他方式相比,保险转移风险的效率是较高的。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保险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通过业主或承包商向保险人(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费用,一旦风险事件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FIDIC条款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也对业主和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种进行了规定。

目前我国已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达数十万人,加上数量更多的造价员,是一支规模庞大的队伍,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场。对于咨询机构来说,建立造价咨询风险保险制度表面看是一项负债或支出,但为了长期健康及稳定发展、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特别是对已有一定的规模、综合实力较强的大中型咨询企业是有必要的,对于咨询人员来说也具有约束和督促作用。当某个咨询人员经常出现疏忽或行为过失而被索赔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不再为这些人提供保险或保险费用剧增,如同机动车驾驶人经常在驾车过程中出现事故,保险公司也会增加保险费用或不再提供保险。那么这些咨询人员会被保险公司列入“黑名单”,“黑名单”信息进入当地或省级的造价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中,这些咨询人员就会失去造价咨询市场,丢掉生存的空间。这样就迫使每个咨询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都必须认真负责,以高度的责任感、较强的风险意识来完成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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