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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注册人员才可签字+盖章!《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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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注册人员才可签字+盖章!《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出台

4月1日起,注册人员才可签字+盖章!《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出台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68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注册人员才可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第四款提出:

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揽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按照技术要求,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

明确质量责任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修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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