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市住建领域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工作,深刻汲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教训,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建设,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一)压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备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二)压实工程勘察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严格执行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交底制度,按规定制作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并存档。应规范勘察作业行为,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与控制,切实执行校审制度。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探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装备,应遵守安全操作规定,在勘探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设备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及周边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采取措施保证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应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建议措施。落实《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4.2.2规定及《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识别及施工安全作业指南(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应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对地质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及相关管道等情况予以说明和提示。
(三)压实设计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切实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内部校审工作,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在设计中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危大工程等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提出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识别及施工安全作业指南(试行)》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应系统辨识工程中可能形成有限空间的区域,优化设计方案,消除或减少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在设计交底中明确有限空间结构的用途和施工安全措施。
二、严格审查把关,履行施工图审查职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安全有关措施的审查。加强对勘察原始资料、设计计算书的审查力度,确保原始资料与工程勘察文件一致,施工图设计与计算结果吻合。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按抽查不少于辖区年度施工报建量的10%开展施工图文件质量抽查,按抽查不少于辖区年度作业前登记量的10%开展勘察现场作业执法抽查。重点抽查超高层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涉及高边坡和深基坑等危大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管控区范围内的房屋市政工程等工程,重点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未按要求制定安全措施或提出保障安全的意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抽查检查发现存在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规范强制性规定的,立即将相关线索报送我局依法依规严厉处置。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6日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上一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
相关资讯
- 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保温材料实行举牌验证制度的通知
- 江苏省住建厅: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
- 青海省住建厅: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通知
- 长春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要事项受理审查标准的通知
- 东莞市住建局: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
- 漳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 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广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桩基先行”实施办法(试行)
同类文章排行
- 东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的通知
- 四川省住建厅:四川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保温材料实行举牌验证制度的通知
- 江苏省住建厅: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第34号令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评审规则(试行)》的通知
- 山西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及相关计算标准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征求《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活动的通知
最新资讯文章
您的浏览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