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试行)的通知
黔发改法规〔2026〕338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探索加强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域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
二、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能源、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相关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招标投标”的原则,省级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项目审批。省、市、县三级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
(二)交易活动执行。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的项目,评标组织严格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法规〔2026〕129号)执行。
(三)监督管理衔接。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合同履约、转包和违法分包、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加强监管。省、市、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违规评标等违法行为。
(四)交易服务保障。省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维持交易秩序、协调交易项目、制止违法行为、记录交易过程、协助案件查办等方面的辅助监管作用。进一步优化完善公共资源“全省一张网”和远程异地评标调度服务系统功能,为交易活动提供保障支撑。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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