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建设活动,全面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落实《广州市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五年行动计划(2024-2028年)》《广州市大力发展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不含模块化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全市居住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全市出让的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以及政府投资或参照政府投资的新建房建项目,应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因技术条件不可行的,应按以下要求开展技术论证。
1.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以建筑单体为论证单元,提出多种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探讨实施可行性,并从广州市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装配式建筑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并报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家组应至少包括2名装配式建筑资深专家。
2.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审核论证报告并出具免予实施装配式建筑意见书,明确免于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范围,同时将论证报告、免予实施装配式建筑意见书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免予实施装配式建筑意见书中明确免于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单体可以不实施装配式建筑,其他部分仍应按装配式建筑建造。
二、加强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
设计单位应采用BIM技术开展数字化设计,并充分考虑装配式建筑匹配性,遵循“少规格、多组合、少拼接”的原则,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充分考虑预制构件划分,统筹开展预制构件技术体系和连接构造设计,明确装配率等指标和装配式建筑等级,鼓励应用我市装配式建筑标准化图集。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完成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未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应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时提供相应的免予实施装配式建筑意见书,或提供按政策要求未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相关政策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预评价结论对施工图纸中装配式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书应包含装配式建筑专项审查意见,设计图纸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
(二)加强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环节管控
供应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工艺设备、人员配置、试验检测等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加快工厂智能化改造,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升生产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星级评定。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技术队伍建设,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关键工序的技术交底、专项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并完整留存相关记录。从事质量检验、模具拼装、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焊接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专业培训。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和生产质量信息录入,由系统生成预制构件二维码和供货运输单,形成一物一码、一码溯源的信息化监管体系,具体执行按照《广州市散装水泥与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自建的混凝土生产线,参照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将钢筋、混凝土等关键原材料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将具有防伪监管标识的原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录入信息化监管系统。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和工程验收
施工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明确预制构件进场验收、测量与精度控制、节点连接、密封防水等质量管控措施及全过程成品保护要求。
预制构件进入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进场构件严格验收,重点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追溯信息、构件外观质量、预埋件质量等关键内容,并通过信息化监管系统进行签收确认。
施工单位应组织经培训合格的产业工人进行作业,其中吊装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关键工序操作人员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确保安装质量和施工效率。应加强主要连接部位、隐蔽工程质量管控,对套筒灌浆、浆锚搭接、螺栓连接、钢结构焊接、后浇混凝土连接、建筑接缝与防水等关键环节留存影像资料。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针对项目特点制定专项检测方案,对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开展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将项目检测方案、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同步上传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应建立并落实首件预制构件、首批预制构件安装样板和首个装配式标准层联合验收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减少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装配率指标的设计变更,应参照重大变更进行管理,按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指引》要求,通过“广州市工程图纸全过程管理系统”送原审图机构审查,变更不得降低装配式建筑等级,设计变更情况同步推送至施工图审查系统、竣工联合验收系统等相关系统。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复核,重点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落实、装配率指标、项目地块装配式建筑面积实施比例等进行核验,如实填写《装配式建筑竣工阶段评价复核表》(见附件),并上传至装配式建筑管理系统。
三、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全市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与建筑节能管理中心牵头对全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开展督导。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依职责加强对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项目是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重要连接节点施工质量、有关验收组织程序等进行检查。
若本通知要求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最新要求相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要求为准,与装配式建筑容积率激励项目管理要求相冲突的,从其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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