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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建设工程评标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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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6-04-1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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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严肃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公正,严格查处评标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行为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第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现场秩序,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投标人作出的有关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全面、客观、审慎评审是否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条 招标人选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人选应当为本单位熟悉项目情况的项目有关负责人员或者申请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资深评标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招标人代表的任职单位、职务,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资格预审或者评标评审结束之日起2日内将资格审查报告或者评标报告送交招标人。招标人审查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发现存在异常情形需要复核的,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评标评审结束之日起5日内未公示中标候选人且未提出评标复核的,招投标监管部门视情形函询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因招标人审查发现异常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复核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经复核存在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事由不得缺席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复核。到会人数超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半数的,可开展客观评审因素的复核。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成员形成一致结论的,复核结论有效,形成复核评标报告。不能形成有效复核结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复核。

第六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时,应当重点核查资格审查和评标复核情况,发现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评标行为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等违法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情节严重的规定,禁止其6至12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一)客观评审因素存在三处及以上评审错误的;

(二)对同一评审因素的不同投标人采用明显不同的评审尺度的;

(三)评标错误影响中标候选人推荐或者中标结果的;

(四)对投标人所作有关智慧清标结果的投标文件澄清或者对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所作的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者细微偏差补正,未进行全面、客观评审的;

(五)在资格审查复核或者评标复核过程中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参加复核且未提供证据足以证明有正当事由的;

(六)不具有前五项情形但三年内发生二次的;

(七)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查实的情况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等违法行为,且三年内二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禁止其6至12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或者《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二)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三)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四)违法透露依法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六)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受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各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禁止其一定期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或者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的当日抄送市招标投标办。

市招标投标办对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员,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市级媒体和全市评标场所曝光其违法行为。曝光内容包含姓名、经脱敏处理的身份证号码、违法情形处理结果等内容,不得包含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处理异议或者投诉。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经招投标监管部门两次通知接受核查、调查均不配合的,暂停其评标抽取直至配合为止。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本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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