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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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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藏政办发〔202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高原经济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氧、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系统化、标准化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电子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使用非国有资金的社会投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八条 自治区建立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协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做好房屋市政专业类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入库、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应当通过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办理房屋市政工程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

(二)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对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随意变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的;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四)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五)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提高资质等级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取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确认;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属于应当审核招标方案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以工代赈项目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主体加层工程或变更增加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本条所列情形,应当取得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自行招标的,应当有专门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以及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近3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停止招标事宜。

委托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全过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中,应明确本单位委派项目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范围,人员不得随意代替或更换。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委托人支付,事先约定由中标人承担的,应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具体承担金额,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除此以外,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向委托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专家评审等其他费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严禁超招标人委托范围办理招标事宜,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不抵制、不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暗自勾结投标人赚取好处费或按项目投资额百分点提取不正当收益;

(三)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成果文件;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标档案资料;

(六)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七)抽取与招标项目评审不相符的专家;

(八)“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发或逾期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房屋市政工程推行智能化招标模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招标投标资格条件自动适配库,实现按照工程投资和规模等自动生成招标文件,投标人可在线免费下载。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项目估算或投资概算、资金来源;

(二)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开标时间、方式及地点,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推行智能化招标模式后,不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主要内容进行标准化,由投标人作出承诺,评标时不赋予分值。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及定标标准和方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应明确专项条款主要内容);

(五)委托人要求;

(六)满足要求的施工图纸;

(七)工程量清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对其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由编制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

第二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前,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项目入场登记并上传以下资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扫描件;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原件扫描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原件扫描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将盖章的招标公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费发布,可以同时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为招标人进场交易提供优质不间断服务,确保进场项目高效率交易。将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管理等依法建立制度并予公示。交易登记、交易日程预订及调整等服务事项推行网上预约和办理。

开标结束前,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招标文件、招标补遗答疑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PC代码、IP地址、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码、造价软件编码、投标保证金缴纳人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严禁为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各方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和每一个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服务系统应当记录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电子归档备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监督活动的数据电文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参与交易竞争。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并在企业信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以及以他人名义投标;

(二)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信用、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五)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建筑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建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信用评价结果、企业业绩等按照较低的单位确定。

联合体投标的,应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质量、安全、环保、工期、拟派人员、机械设备等由投标人作出承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开工前,中标人应履行承诺,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等法规规范要求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查;对涉及超高超限、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难度超常规的工程,建设单位应邀请区内、外专家参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配备应符合《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规定,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建造师,可以结合工程实际配备项目副经理。

自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在其他项目重复使用,禁止中标承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自主编制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原件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函或投标保险保单凭证;

(六)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中标后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八)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无在建项目履职承诺书;

(九)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编制并加密后上传投标文件,投标人成功递交投标文件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即时生成投标文件递交回执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的;

(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被暂扣、被撤销的;

(四)财产被接管、冻结丧失履约能力或处于破产状态的;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六)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七)与招标项目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的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或者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十)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一)投标时企业信用等级为限制参加投标的;

(十二)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不符合《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以及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已经在其他项目中标或履职的;

(十三)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因行贿、受贿等被依法限制投标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实行保函保单担保制度,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函保单代收代管的对象名称、项目信息、联系方式等保密信息应加密处理,承办金融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者向他人透露。

第三十六条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需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其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日内返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七条 房屋市政工程实行网上不见面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可通过线上参加开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除不可抗力外)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即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八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开标实行计算机辅助电子清标,对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自动截留,将相关证据保存后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清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投标人资质类别、等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三)投标人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四)核实不可竞争费用,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人工费等;

(五)对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同一计算机传输、硬盘序列号、IP地址和网卡MAC地址信息雷同性等现象进行分析;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质量、安全、环保、工期、拟派人员、机械设备等承诺函;

(七)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通过清标工作实现的其他事项。

计算机辅助电子清标规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三十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实行智能化评标,由计算机全流程自动评标。评标因素由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综合评估等构成。其中,企业信用评价、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综合评估数据由交易系统在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读取。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依法设立的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和智能化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进行集体研究。如未发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评审存在重大偏差的,不得修改智能化评标结果。如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偏差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按智能化评标结果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完成后,智能评标系统自动生成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签章确认后生效。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如实填写原因和理由,拒绝签章且未说明原因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方式和主要过程及接受投标文件情况;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时间、地点、方式,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方法、内容和依据,抽取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内容及其评标基数,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处理无效投标文件的理由及评审意见;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或确定中标人情况;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具体理由;

(六)其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需要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书面评标报告统一模板。

第五章 定标

第四十一条 房屋市政工程定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中标人,原则上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自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名称、评标综合得分、排序、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拟派出的项目班子成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开标或评标时抽取的评标系数;

(七)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应按投标人提供的保函保单向承保机构提起投保金额索赔。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打印中标通知书,加盖公章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线下制作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打印而超过规定期限未打印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可以提交银行保函或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招标人不得拒绝,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可只保留中标候选人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资金拨付等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拟派项目管理班子和信用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必要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调取招标投标现场音视频资料;

(六)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七)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内部程序或环节等理由要求出具函件、证明等阻碍检查;对不配合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将其有关行为告知监督部门。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的提出及处理应当符合《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对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下一环节。

第四十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动态联合监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信息,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规定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实时公开信用等级,供招标人选择。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同步推送至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永久保存,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消除或修改。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

第五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中标候选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市场限制行为或其他项目履职情况进行查验,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按中标无效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和全链条自动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入大数据审计监管平台,接受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的监管,确保招标投标系统安全可靠、公平公正。

第五十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推行第三方核查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核查办法。对核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涉及招标人违规违纪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公示期限应当自发布公告公示后的次日起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办法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之前我区有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智能化评标办法

2.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1: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智能化评标办法

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智能化评标内容由投标报价(35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35分)、建筑企业信用(10分)、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经理工程业绩12分、项目管理班子信用评价8分,合计20分)组成,总计100分。其中建筑企业信用、项目经理工程业绩、项目管理班子信用评价等数据均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数据)获取。投标前,投标人应及时对平台中的数据进行完善维护。相关数据不全的,系统自动默认为无相关数据或无效数据。

一、投标报价(35分)

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A%作为总报价评标基数。投标人有效投标总数少于5个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数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数1%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扣0.5分,扣完为止。

当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数时,投标报价得分=35-(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数)÷评标基数÷1%×1。

当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数时,投标报价得分=35-(评标基数-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数÷1%×0.5。

A值为95~100的整数,电子招投标在开标解密时,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系数A值,并现场公布结果。

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35分)

有效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个投标单位,计算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每个分项清单费用占全部清单项目费用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30项,不足30项时按实际全部评审,其余有效投标人对照抽取。综合单价每项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B%作为该项目的评标基数。综合单价等于评标基数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数1%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1%扣0.5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当投标综合单价>评标基数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得分=35-(投标综合单价-评标基数)÷评标基数÷1%×1。

当投标综合单价<评标基数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得分=35-(评标基数-投标综合单价)÷评标基数÷1%×0.5。

B值为95~100的整数,电子招投标在开标解密时,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参照单位和系数B值,并现场公布结果。

三、建筑企业信用(10分)

按照信用动态管理评价得分情况进行计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各方信用最低分值计算。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评分标准》,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诚信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和实时计分,按照平台实时分值(最高分值限定为150分)的6.7%计取得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招投标。

建筑企业信用得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即:

企业信用得分=动态分(最高150分)×6.7%≤10分。

以上数据以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时的数据为准。

四、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综合评估(20分)

以项目经理工程业绩、班子成员动态信用评价,对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的职业素养、从业经历、管理能力、诚信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估。其中:

(一)项目经理工程业绩(12分)

按照项目经理工程业绩等级(A、B、C、D级)进行计分,每完成一个类似工程,A级得3分、B级得2分、C级得1分、D级(无效业绩)不得分;担任项目经理人员有项目副经理经历的,每参加的一个类似工程,A级得1.5分、B级得1分、C级得0.5分、D级(无效业绩)不得分。同一人员同时具有项目经理和副经理经历的,按照项目经理工程业绩进行计分,不累计计分。

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项目,项目经理工程业绩计3分;获得省部级奖项的项目,项目经理工程业绩计2分;同时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项的项目,项目经理工程业绩按照国家级奖计取,不累计计分。

以上项目经理工程业绩等级计分和获奖项目计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得超过12分。

中标项目竣工前,投标承诺拟派项目经理再次参与其他项目投标的,工程业绩等级和获奖项目不得计分。

(二)项目管理班子信用评价(8分)

项目管理班子信用采用加分制,对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注册类人员和非注册类人员动态信用管理评价得分情况进行计分。同类岗位需要2人以上履职的,只按1人进行计分,其信用分按同类岗位中最低分值的人员计算。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根据招标人要求和投标人工程建设需要自行配备,不参加信用加分。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和实时计分,项目管理班子注册类人员按照平台实时分值(最高分值限定为150分)的2%计取得分,非注册类人员按照平台实时分值(最高分值限定为150分)1.5%计取得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的,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

项目管理班子动态信用得分合计不得超过8分,即:

项目管理班子动态信用得分=项目经理信用动态得分(最高150)×2%+技术负责人信用动态得分(最高150)×2%+安全员信用动态得分(最高150)×1.5%≤8分。

以上数据以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时的数据为准。

附件2: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jpg

注:1.此标准为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现场主要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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